Chatwork

服務條款

以下是根據日本法律制定的服務條款。

第一條(用語定義)

本服務條款使用之主要用語定義如下:

  1. 「Chatwork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係指株式會社kubell於網路上提供之雲端溝通服務。

  2. 「本軟體」係指為使用本服務之部分功能而必須下載之軟體。若無特別指定,本服務應包含本軟體在內。

  3. 「本網站」係指與本服務相關且由本公司經營管理之網站

  4. 「免費方案」,每1份契約可由1人(用戶)免費使用本服務之使用型態。

  5. 「個人方案」,每1份契約可由1人(用戶)以付費方式使用本服務之使用型態。

  6. 「企業方案」,每1份契約可由多數人(用戶)以付費方式使用本服務之使用型態。

  7. 「服務契約」係指為使用本公司提供之本服務而簽訂之契約。

  8. 「契約人」係指與本公司簽訂本服務條款所定之服務契約者。企業方案契約人則係因業務目的而使用本服

  9. 「企業方案使用者」係指本服務條款所定之企業方案之契約人同意使用本服務之第三方。企業方案使用者係指因企業方案契約人之業務目的而使用本服務者。

  10. 所有「契約人」及「企業方案使用者」以下統稱為「客戶」。

  11. 「以月計費」係指使用本服務時,需支付本服務之單月份使用費而產生為期一個月的合約,存在於個人方案及企業方案。

  12. 「以年計費」係指使用本服務時,需支付本服務之一年份使用費而產生為期一年的合約,存在於個人方案及企業方案。

  13. 「舊企業方案」係指依舊企業方案費用一覽規定,授權數受到限制之使用型態,目前沒有受理申請。若無特別指定,「企業方案」包含「舊企業方案」在內。

  14. 「授權」係指能夠以企業方案使用者身分登錄之資格。

第二條(條款之適用及修訂)

  1. 本服務條款適用於全體客戶,您必須同意本服務條款各項規定始得使用本服務。

  2. 本網站中若有與本服務相關之其他規定(以下簡稱「其他規定」),則其他規定應視為本服務條款之一部分。本服務條款之規定與其他規定有所牴觸時,應以本服務條款優先適用。

  3. 企業方案之契約人於其認可之企業方案使用者開始使用本服務時,應負責向其說明本服務條款並要求其遵守。

  4. 企業方案使用者必須理解並遵守本服務條款內容始得使用本服務。

  5. 本公司得隨時逕行修訂本服務條款,客戶對此應予同意。除本公司另有規定外,關於本服務條款之修訂,本公司應隨時於本網站公告周知,修訂後之內容一經公告隨即生效。客戶若不同意本服務條款之修訂,應依唯一之辦理方式,第十九條規定之解約手續終止契約。

  6. 本服務條款若有修訂之情形,本公司將要求客戶同意修訂後之服務條款。

第三條(本服務之提供)

  1. 本公司提供本服務予客戶。本服務各方案之服務具體內容,應以本公司另行制定之方案比較頁面規定為準。

  2. 客戶應自行承擔責任及費用,設置硬體、軟體、網路連線、確保資訊安全等使用本服務時之必要環境(以下簡稱「使用環境」)。

第四條(智慧財產權)

  1. 程式、服務提供畫面、本軟體等,本服務相關之所有專利權、新型專利權、新式樣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不正競爭防止法(相當於公平交易法)規定之權利,或其他所有一切財產上或人格上之權利(以下簡稱「智慧財產權等」)均屬本公司或該當權利之授權人所有。

  2. 客戶得因簽訂本服務之服務契約而開始使用本服務,但不等同於取得本服務相關之智慧財產權。客戶不得嘗試對本服務之部分或全部內容進行反向工程、反編譯、反組譯或分析本服務之其他內容。

第五條(使用資格)

未滿20歲之人士於申請使用本服務時應事前取得監護人之同意。

第六條(契約期間)

  1. 契約之生效及使用開始日期

    當您申請使用本服務時,本公司線上會員專用畫面將表示本服務之使用開始日期,並以該日期作為本公司已受理申請及契約生效之日。

  2. 免費方案之契約期間

    免費方案無特定之契約期間。

  3. 個人方案之契約期間

    個人方案之契約期間係指契約生效時,會員專用畫面上顯示之使用開始日期起一個月之期間。

  4. 企業方案之契約期間

    企業方案之契約期間係指,若為以月計費則為契約生效時會員專用畫面上顯示之使用開始日期起一個月之期間;若為以年計費則為契約生效時會員專用畫面上顯示之使用開始日期起一年之期間。

  5. 契約自動扣款

    個人方案及企業方案契約人於契約到期日之前一日為止未依第十九條第2項規定向本公司提出解約申請者,以月計費將自動續約一個月;以年計費將自動續約一年,以後亦同。

  6. 基準時間

    本服務條款規定之日期時間全部均以日本時間為基準。

第七條(方案之變更)

符合以下各款規定之契約人得依各款說明向本公司提出方案變更之申請。
此外,不得申請變更方案為舊企業方案。

  1. 免費方案契約人

    得申請變更方案為個人方案、企業方案。

  2. 個人方案契約人

    得申請變更方案為免費方案、企業方案。

  3. 企業方案契約人

    不得申請變更方案為其他方案。
    但可申請由以月計費變更為以年計費,或是由以年計費變更為以月計費。惟欲由以年計費變更為以月計費時,不得於合約到期日之一個月前提出申請。

  4. 舊企業方案契約人

    不得申請變更方案為免費方案或個人方案;同時,不得申請變更為可登錄企業方案使用者人數不同之舊企業方案、合約期間不同之舊企業方案,但得申請變更為企業方案。惟欲由舊企業方案以年計費變更為企業方案以月計費時,不得於合約到期日之一個月前提出申請。

第八條(企業方案使用者之使用期間等)

  1. 企業方案契約人可於已簽訂之授權數範圍內,將複數使用者登錄為企業方案使用者。雖可變更授權適用之企業方案使用者,但無法針對一個 授權同時將複數使用者登錄為企業方案使用者。

  2. 於企業方案契約人之契約期間內,企業方案使用者得於企業方案契約人將其登錄為用戶之期間內使用本服務。

  3. 企業方案契約人隨時可申請追加或刪除授權數。企業方案契約 人申請追加或刪除授權數後,將依本公司規定方法發送申辦完成通知,申辦完成通知送達申請人時即視為完成辦理。

第九條(追加儲存空間)

  1. 個人方案契約人以及企業方案契約人均得申請增加儲存空間容量之服務(以下簡稱「追加儲存空間」)。

  2. 申辦追加儲存空間之契約人得隨時申請變更、解除追加儲存空間。

  3. 契約人提出使用、變更、解除追加儲存空間之申請後,將依本公司規定方法發送申辦完成通知,申辦完成通知送達申請人時即視為完成辦理。

  4. 追加儲存空間之契約期間為契約有效期間內的個人方案或企業方案之契約到期日為止。契約人若未提出追加儲存空間契約之終止申請,以月計費將自動續約一個月;以年計費將自動續約一年,以後亦同。

第十條(認證、密碼管理)

  1. 使用本服務時必須登錄電子郵件地址及密碼。

  2. 客戶應負責嚴格管理已登錄之電子郵件地址及密碼,防止第三方知曉。若察覺密碼已為第三方所知曉時,應立即變更密碼。

  3. 若有人使用客戶已登錄之電子郵件地址及密碼登入並使用本服務時,本公司將視其為完成該些資料登錄之客戶本人的操作行為。

第十一條(使用費)

  1. 使用本服務時,契約人應依以下各款規定支付使用費。

    • (1)服务使用費

      本服務之使用費、應依另訂之方案比較頁面規定辦理。
      關於舊企業方案部分應依舊企業方案費用一覽規定辦理。

    • (2)追加儲存空間使用費

      追加儲存空間使用費應依另訂之追加儲存空間比較頁面規定辦理。
      初次支付金額根據追加儲存空間之契約起始日起至下次更新日止之剩餘日數,採按日計算。初次支付金額根據追加儲存空間之契約起始日起至下次更新日止之剩餘日數,採按日計算。

    • (3)變更伴隨企業方案的授權數追加或刪除產生之使用費用將

      企業方案的授權數 追加或刪除契約時之使用費用應依據企業方案的授權使用費用內容而定。

    • (4)付款方式

      僅限依本公司另訂之方式辦理。

    • (5)使用費之產生

      提出各方案之使用及變更,以及追加功能之申請後,依本公司另訂之方式完成付款之日起開始產生使用費。

    • (6)付款日

      付款日為各信用卡公司約定條款規定之扣款日。

  2. 付款注意事項

    契約期間內不論是否有使用之事實,仍應支付契約期間之全額使用費。若有已支付之使用費,本公司將不退費予契約人。此外減少企業方案的授權數後如欲再度追加,關於相應之 授權使用費當支付對象期間重複時,重複部分之使用費用將不執行折扣等優惠。
    惟關於追加儲存空間使用費之部分,利用本公司另訂之付款方式,於該方式所指定付款日之前已完成解約手續者,將不收取費用。若於付款日期之前已刪除新增的企業方案使用者人數時,將不會收取新增企業方案使用者人數所產生之新增用戶費用。若有信用卡公司、費用代收公司、金融機構等另外制定之使用條件(付款日期、信用額度等事項)時,應依各規定之契約條件辦理。

  3. 費率修訂

    本公司得不經契約人同意,逕行修訂或部分變更費率。契約人應依本公司指定方式支付修訂後之使用費。

  4. 延誤付款

    確認使用費尚未付清時,經本公司請求後,契約人應依本公司指定方式立即支付未付款項以及依年利率14.6%計算之滯納金。若前述款項仍未付清者,本公司得依第十七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停止服務之提供或辦理解約手

第十二條(登錄事項之變更)

客戶於申請本服務時向本公司登錄之事項若有變動,應盡速透過本公司規定之線上方式提出修正內

第十三條(通知與聯絡)

  1. 本公司對客戶之通知得採書面寄送、電子郵件寄送,或公告於本網站等本公司判斷為適當之通訊方式辦理。相關通知若採電子郵件寄送或公告於本網站時,於網路上完成郵件發送或公告時即視同已送達至客戶端。

  2. 客戶對本公司之聯絡應使用本網站上之諮詢表格寄送,或從交談支援頁面發送訊息之方式進行。若有採用前述方式以外之手段聯絡者,本公司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個人資料處理)

本公司依隱私權保護政策規定妥善處理客戶之個人資料。

第十五條(本服務內容之變更)

本公司得不經事前通知客戶,就本服務各方案之諸條件、價格,以及本服務部分內容之更改或廢止等,逕行變更本服務之內容。有前述情形時,客戶應予同意。

第十六條(服務之中斷)

若有以下各款之任一情形時,本公司得不經事前通知客戶逕行暫時中斷服務之提供。客戶使用本服務前應予以理解。

  1. 本服務之系統須進行定期性或緊急性維護時

  2. 火災、停電、意外事故等因素導致本公司無法提供本服務時

  3. 地震、火山爆發、洪水、海嘯等天災因素導致本公司無法提供本服務時

  4. 戰爭、動亂、暴動、騷動、勞資爭議等因素導致本公司無法提供本服務時

  5. 發生無法預料之技術性問題時

  6. 其他在運用及技術方面,經本公司判斷有暫時中斷本服務之必要

第十七條(因客戶因素導致服務之停止)

客戶若有以下各款規定之服務停止事由時,本公司得於各款規定之服務恢復事由發生前之期間停止服務之提供。

  1. 〈服務停止事由〉

    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第4項規定要求契約人支付未付款項後,無法於要求之指定期限前確認該未付款項已經付清時

    〈服務恢復事由〉

    未付款項已確認全額入帳時。

  2. 〈服務停止事由〉

    產生未付款項,且本公司無法與契約人取得聯絡時。

    〈服務恢復事由〉

    與契約人取得聯絡,且未付款項已確認全額入帳時。

  3. 〈服務停止事由〉

    本公司有必要聯絡客戶,但無法與客戶取得聯絡時。

    〈服務恢復事由〉

    與該客戶取得聯絡時。

  4. 〈服務停止事由〉

    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且未改正違反行為時。

    〈服務恢復事由〉

    改正第二十二條規定之違反行為時。

第十八條(本服務之廢止)

  1. 本公司得於發生不可避免之事由時,逕行終止本服務契約,或廢止本服務之提供。

  2. 若有廢止本服務之情形時,將事前於網站公告或以其他適當之方式通知客戶。惟發生緊急狀況或其他不可避免之情形時,不在此限。

第十九條(契約人要求解約)

  1. 免費方案契約人

    免費方案契約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相關服務契約之解約申請,隨時解除本服務之服務契約。解約日為解約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解約手續完成時,除於線上解約完成畫面顯示辦理情形外,亦將寄發通知至契約人登錄之電子郵件地址。

  2. 個人方案契約人及企業方案契約人

    個人方案契約人及企業方案契約人得於相關契約到期日之前一日為止,於本公司規定之線上解約頁面中提出解約申請,解除本服務之服務契約。

    解約日為解約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解約手續完成時,除於線上解約完成畫面顯示辦理情形外,亦將寄發通知至契約人登錄之電子郵件地址。

    不論是否於契約期間內中途解約,或實際使用天數多少,本公司將依規定之契約期間收取全額費用。若有已支付之使用費,本公司將不退費予契約人

第二十條(退費、取消)

  1. 契約人除有第十九條(契約人要求解約)之情形外,不得於契約簽訂後撤銷(取消)申請。

  2. 除前項規定者外,如本公司提供予客戶之服務與契約人申請之內容有異,契約人得透過電子郵件或本公司提供之方式聯絡本公司,提出撤銷、取消申請之要求。

  3. 依前項規定辦理取消申請時,本公司將以銀行匯款或取消信用卡付款之方式辦理退費。使用銀行匯款退費時,本公司規定之退費手續費525日圓(含稅)應由契約人負擔。

第二十一條(禁止轉讓)

  1. 本公司得將對客戶之債權轉讓予第三方。有前述轉讓情形時,客戶應同意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相關之第三方。

  2. 客戶若未取得本公司之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契約上之地位或本服務衍生之權利義務,轉讓、移轉、設定擔保予第三方,或是進行其他處分。惟本公司就本服務之內容已有具體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禁止事項)

客戶使用本服務時,不論是否有故意或過失之情形,均不得親自或利用第三方從事以下各款規定之行為。

  1. 未取得同意而擅自傳送他人之著作物或複製物、傳送屬於他人隱私或企業機密等,侵犯本公司或第三方之著作權、商標權等智慧財產權、財產、隱私或肖像權之行為,或恐有該疑慮之行為。

  2. 導致本公司或第三方之權益損失或損害之行為,或恐有該疑慮之行為。

  3. 侵犯第三方之人權或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或恐有該疑慮之行為。

  4. 詐欺、脅迫等實際犯罪手段、以教唆或煽動犯罪為目的使用本服務等犯罪行為或導致犯罪之行為,或恐有該疑慮之行為。

  5. 極端地造成本公司伺服器過度負荷之使用方式等,妨礙本公司或本服務運作之行為,或恐有該疑慮之行為。

  6. 破壞本公司或本服務信用之行為,或恐有該疑慮之行為。

  7. 對本公司提出不實聲明、登錄之行為。

  8. 透過本服務或與本服務相關,使用、散播電腦病毒等有害程式之行為,或恐有該疑慮之行為。

  9. 違反法令之行為。

  10. 將客戶已登錄之電子郵件地址及密碼交由客戶以外之第三方使用本服務之行為。

  11. 未經本公司事前之書面同意,擅自將本服務之服務契約上之地位出借、轉讓予第三方之行為。

  12. 對本服務之部分或全部內容進行反向工程、反編譯、反組譯,或其他分析本服務之行為。

  13. 協助或參與犯罪組織等(係指幫派、幫派成員、右翼團體、犯罪組織,或其他等同於前述身分者,以下亦同)之維持、營運或經營等,與犯罪組織有任何交流或涉及之行為。

  14. 對不特定的多數客戶濫發聯絡人請求、新增群組交談、發送相同或類似的訊息(除本公司認可外)、或造成其他客戶困擾之行為。

  15. 直接或間接引起,或方便前述各款行為進行之行為。

  16. 其他經本公司判斷為不適當之行為。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要求解約)

  1. 客戶若有違反前條各款,或其他本服務條款規定之情形時,不論是否應歸責於契約人,本公司得不經事前通知客戶,立即解除相關之服務契約。

  2. 依前項規定解除相關之服務契約時,已支付之使用費將不予退還。

第二十四條(資料之閱覽、使用、揭露、刪除之同意事項)

  1. 本公司對於客戶登錄時輸入之資料,以及交談內容、工作、檔案等客戶之通訊資料(以下簡稱「通訊資料」)應善盡細心注意之責,致力執行安全之管理。

  2. 客戶傳送通訊資料後仍持續擁有相關資料之著作權。本公司得於提供本服務予客戶之必要限度內,就通訊資料進行複製、改編、自動公開傳輸,以及為達成此目的而有必要使之可得傳輸,或進行其他使用行為。

  3. 本服務係透過網際網路提供,本質上即具有資訊遺失、改變、破壞等風險,故除第1項規定外,客戶應自行承擔備份通訊資料之責任。若因客戶未備份資料而遭致損害時,本公司概不承擔包含恢復通訊資料在內之任何責任。

  4. 若有以下各款之任一情形時,本公司得就通訊資料進行閱覽、使用,或揭露予第三方。

    • (1)取得契約人同意時
    • (2)接獲調查機關之命令、法院之囑託調查等揭露之要求時,或接獲行政機關之揭露要求時
    • (3)依法律規定有揭露之義務時
    • (4)本公司判斷客戶有違反第二十二條各款規定之禁止行為時
    • (5)為保護客戶或第三人之生命、身體或其他重要權利而有其必要時
    • (6)為進行本服務之維護而有緊急之必要時
    • (7)符合以上各款之必要性時
  5. 若有以下各款之任一情形時,本公司得刪除全部或部分通訊資料。本公司對於刪除後之通訊資料概不承擔包含恢復通訊資料在內之任何責任。

    • (1)取得契約人同意時
    • (2)本公司判斷客戶有違反第二十二條各款規定之禁止行為時
    • (3)相關服務契約依第十九條規定因契約人要求解約而終止時
    • (4)相關服務契約依第二十三條規定因本公司要求解約而終止時
    • (5)本服務依第十八條規定廢止時
    • (6)免費方案契約人已一年以上未登入本服務時
    • (7)符合以上各款之必要性時

第二十五條(本服務提供方式之同意事項)

  1. 本公司依現有狀態提供本服務,但對於以下各款情形無法提供任何保證。關於客戶直接或間接自本公司取得本服務相關之資訊,本公司亦無法提供逾越本服務條款規定內容之保證予客戶。

    • (1)使用本服務不會導致使用環境發生不良狀況或故障

    • (2)本服務之正確性、完整性、持續性、目的適合性、有用性

    • (3)對於客戶應遵守之法令、業界團體之內部規則等之適用性

  2. 本公司提供本服務時以SSL之加密通訊方式提供,並視同客戶已了解此種方式之資訊安全等級。

  3. 本公司對於客戶於本服務上進行之交談或檔案上傳概不承擔監控之責任。

第二十六條(免責事項)

  1. 客戶之用戶ID及密碼因遭受第三方使用而發生損害時,不論是否為客戶之故意或過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2. 發生信用卡遭受第三方盜用之情形時,應由客戶與第三方及信用卡公司間自行處理。不論是否為客戶之故意或過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3. 客戶若與信用卡公司、費用代收公司,或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發生紛爭時,應由相關當事人雙方自行解決,本公司概不負責。

  4. 於第十六條規定之服務中斷期間,客戶因無法使用本服務而發生之損害、作業中斷導致之損害、資料遺失產生之損害、使用本服務可能獲得之利益因而無法獲得之損害等,對於使用本服務而發生之損害,不論是否為直接損害、間接損害或實際發生之損害,本公司概不負責,對此客戶應予同意。

  5. 於第十七條規定之服務停止期間,客戶因無法使用本服務而發生之損害、作業中斷導致之損害、資料遺失產生之損害、使用本服務可能獲得之利益因而無法獲得之損害等,對於使用本服務而發生之損害,不論是否為直接損害、間接損害或實際發生之損害,本公司概不負責,對此客戶應予同意。

  6. 依第十八條規定廢止本服務時,客戶因無法使用本服務而發生之損害、作業中斷導致之損害、資料遺失產生之損害、使用本服務可能獲得之利益因而無法獲得之損害等,對於使用本服務而發生之損害,不論是否為直接損害、間接損害或實際發生之損害,本公司概不負責,對此客戶應予同意。

第二十七條(責任範圍)

  1. 關於本服務條款所定本公司之各免責事項,若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事實時即不適用。惟免費方案契約人之適用不在此限。

  2. 本公司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時(前項規定情形或適用日本消費者契約法及其他法律等狀況),應賠償之損害範圍應以客戶實際發生且為一般發生範圍內之直接損害為限度,對於包含利益損失在內之其他特別損害,本公司概不負責。同時,賠償金額應以相關損害發生前,相關服務契約之契約人已支付予本公司之使用費為限度。

第二十八條(紛爭處理及損害賠償)

契約人或企業方案使用者,以及根據本公司賦予企業方案契約人之權限規定之使用者因使用本服務造成本公司或第三方之損害,並因此衍生糾紛時(包含客戶不履行本服務條款規定義務導致本公司或第三方遭致損害之情形),契約人應自行承擔責任與費用處理相關紛爭,並賠償相關損害。

第二十九條(保密義務)

本公司表示要求客戶保密之本服務相關資料,除已取得本公司事前之書面同意者外,客戶不得利用於揭露目的以外之用途,亦不得揭露予第三方。

第三十條(部分有效條款)

本服務條款規定之部分內容若有經法令或法院判定違法、無效或無法執行之情形時,均不影響本服務條款其他規定之有效性

第三十一條(準據法)

本服務契約之生效、效力、履行及解釋以日本國法令為適用法律。

第三十二條(專屬管轄權)

本服務契約相關之紛爭應以大阪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管轄法院

第三十三條(協議)

客戶與本公司間若因本服務產生糾紛時,雙方應秉持誠意協商,共同努力解決

2011年03月01日 訂定

2011年06月28日 修訂

2011年09月06日 修訂

2012年06月08日 修訂

2013年01月22日 修訂

2013年05月08日 修訂

2013年05月28日 修訂

2016年04月01日 修訂

2016年08月17日 修訂

2024年07月01日 修訂